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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为切实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管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文化部、海关总署制定了《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规定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上述复出口或复进口的美术品如与原批准文件内容不符,进出口单位应当到文化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文化部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文化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承担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在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品超过120件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外国及台、港、澳地区故事影片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